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坐落于名校荟萃的北京海淀区学院路,是享誉海内外的著名高等学府。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并与自然资源部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2017 年进入国家“双一流”大学建设行列。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1952 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和唐山铁道学院等院校的地质系(科)合并组建的北京地质学院发展而成,是一所特色鲜明、底蕴深厚的大学。1960 年成为全国重点高校。1970 年迁校,1978 年在邓小平同志直接关怀下,在北京原校址恢复办学。1987年组建中国地质大学,在京汉两地相对独立办学,是我国首批试办研究生院的 33 所高校之一,并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国家“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行列。2000年 2 月,中国地质大学由国土资源部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2005 年 3 月,大学总部撤销,京汉两地独立办学。
学校始终弘扬地质报国优良传统,肩负社会主义建设开路先锋的光荣使命,培养了大批经济建设急需的地质专门人才,为新中国工业的腾飞和地质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淬炼出了愈挫弥坚、刚健勇毅的鲜明品格,形成了“听党话、爱祖国、能吃苦、做先锋、敢探索”的价值追求。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现有 16 个学院、47 个本科专业,16 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4 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5 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全日制在校生 17289人,其中本科生 8456人、硕士研究生 6546 人、博士研究生 2119 人、留学生168 人。学校占地面积 525843 平米,在周口店、北戴河、河北平泉建有实习基地。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一所以地质、资源、环境为主要特色的研究型大学,涵盖理、工、文、管、经、法等多个学科。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2 个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地球科学、工程学、材料科学、环境与生态学、计算机科学、化学、社会科学、农业科学等8个学科领域进入ESI排名全球前1%,地球科学、工程学2个学科领域进入前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拥有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 1723 人,专任教师 1007 人,其中教授 303 人,副教授 389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85 人。学校有中国科学院院士 11 人,中国工程院院士 1 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6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 人,全国优秀教师 2 人,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学团队 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 1 个,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9 人,北京市教学名师 28 人,北京市青年教学名师 5 人,建有15 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才培养声誉卓著。学校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为国家培养了二十余万优秀人才,涌现出以温家宝同志为代表的一大批精英翘楚,44 位毕业生当选两院院士,200 余人成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学校坚持以“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为培养目标,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基础地位,形成“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相融合的教育体系。学校有 35 个专业入选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25 个,北京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10 个。学校建有 2 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 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和文艺体育比赛成绩优异。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国家地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学校加强科学布局和组织策划,在科研项目、高水平学术成果、科研获奖、科研人才培养、科研平台建设及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显著。在青藏高原地质演化、非传统同位素地球化学、地质过程与成矿作用、超深钻探和极地研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在 Nature、Science、Nature Geoscience 等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近五年,学校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奖 1 项,省部级科技奖26项。2022 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批125 项,获批数量年年创新高。学校拥有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地质与环境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岩矿化石标本资源共享平台以及教育部、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省部级科技平台 28个(包括共建平台9个)。王成善院士团队成果入选教育部2021年度高校十大科技进展。2022年学校获批教育部前沿科学中心1个(深时数字地球前沿科学中心)。学校将推进大学科融合、大科学计划、大科学装置、大科技项目、大资源平台、大自然文化、大校区建设等“七大”建设,推动传统地学向地球系统科学转型升级。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际交流与合作活跃。学校已与美国科罗拉多矿业学院、加拿大滑铁卢大学、英国伯明翰大学、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理工大学、莫斯科罗蒙诺索夫国立大学、德国弗莱贝格工业大学、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南昆士兰大学等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与超过 60 个国家和地区的 200 多所院校及科研机构有交流合作关系,获批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111 计划”)5 项,执行国家级引智项目 13项。学校依托“中非高校20+20 合作计划”,在纳米比亚大学建有孔子学院。
迈进新时代,阔步新征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艰苦朴素,求真务实”的校训,践行面向建校百年之际的“三阶段”战略构想,坚持立德树人,实施“落地行动”,坚定不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聚精会神抓建设,一心一意求发展,不断开创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新局面,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统计数据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
(2015年6月26日教育部核准发布。根据2022年11月15日教育部核准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修订)
序 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和唐山铁道学院等院校的地质系(科)合并创建的北京地质学院。1960年成为全国重点高校。1970年,迁往湖北江陵;1975年,迁至武汉。1978年在北京原校址恢复招生。1986年成立研究生院。1987年组建中国地质大学,在北京、武汉两地办学。1997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由原国土资源部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2005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各自独立办学,共享中国地质大学的无形资产和校友资源。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艰苦朴素、求真务实”的校训,秉持“听党话、爱祖国、能吃苦、敢探索、做先锋”的价值追求,发扬“地质报国”精神,弘扬“艰苦奋斗、严格谦逊、团结活泼、求实创新”校风,坚持“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一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努力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致力建成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简称北地、中地大;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或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英文缩写为CUGB。网址为www.cugb.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新建或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与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建。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证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保障学校的办学资源和办学条件。参与共建学校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共建协议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贯彻“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育人理念,构建一流育人平台。学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坚持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相融合,为解决国家和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和生态等问题提供高水平支撑。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注重学科的交叉融合和专业的特色发展,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和专业规模。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其他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确定招生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学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校历,加强教材建设,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增强一流大学所必备的质量保障能力。依法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颁发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依法自主制定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并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发挥自身特色和办学优势,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首都现代化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致力在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智库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发展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学特色的大学文化,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全面发展,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三条 教职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分类管理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四)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就合法权益的侵害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忠于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珍视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机会,接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或提起申诉,就合法权益的侵害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尊师爱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勤学修德,明辨笃行,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习和研究任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四)珍视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和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支持系统,完善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来校从事教学、科研或交流、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类型学生,依法依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对离退休教职工的责任,保障离退休教职工应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全过程,发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根据需要党委书记指定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学校纪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校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校长行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致力于建设一流师资队伍。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教材规划、建设、选编和审查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常委和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工会负责人和根据需要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常设或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学校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是学校加强民主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务委员会通过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等形式发挥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的作用。
校务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机构及校内单位推荐与校领导提名相结合产生,报党委常委会批准。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校部分现任、前任校领导及知名专家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学校制定校务委员会章程,校务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机构按不同学科、专业推荐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职工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设立学术委员会分委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在学校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审议授予名誉学位的建议名单。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或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定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培养单位或学位类型设置若干分委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在涉及学术相关事务方面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并组织开展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为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提供决策支撑。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相应的学科评议组,相关二级单位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委会,不具备单独设立分委会的单位,可根据学科相近性原则,联合成立分委会。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章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在涉及学术相关事务方面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组织教学评估、评价教学质量、评定教学成果,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在涉及学术相关事务方面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本科生、研究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学院(部)、研究院或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学校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保障和监督其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发展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行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系、所、中心、室等教学和学术机构,报学校备案。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设立教授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组织的指导下依据相关规则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辅助单位,履行相应的管理、服务和保障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拓宽经费筹措渠道的需要,依法举办校办企业或其他机构。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依规管理与运行。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学校多方筹措为辅。学校积极拓展经费筹措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为学校提供或捐赠办学经费和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财务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为学校提供或捐赠资产和办学资源。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和师生员工的实际需求,开展基本建设和环境建设,提供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信息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功能完善、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章 校友及社会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名誉学位的各界人士。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按地域、行业、届别、学院等成立校友会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的捐赠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面向社会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或设立合作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徽整体造型为字母U与含苞待放的花蕾形态融合,颜色为地质蓝,由核心元素、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时间“1952”组合而成。核心元素为象征地质学科的“地质锤、指南针、放大镜与地球经纬线”。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旗居中图案分校徽、中文校名和校徽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形式,色彩按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定搭配应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勘探队之歌》,佟志贤作词,晓河作曲。
第六十条 学校标准色彩为蓝色(地质蓝,C:100,M:60,Y:0,K:20)和白色(C:0,M:0,Y:0,K:0)。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7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须以本章程为根本活动准则,保证本章程实施,维护本章程尊严。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党委常委会提议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位于北京市学院路29号,学校正门面对学院路,东面为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南邻学院桥、北四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邻成府路、北京语言大学、中国矿业大学,西邻五道口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从学校正门(也称东门)东北角空中俯瞰,能够清晰看到学校正门的景色,包括主教学楼、运动场、2公里长的林荫大道,林荫大道北侧的教学楼群。
教学区主要楼宇有:教1楼、教2楼、教3楼、教4楼、教5楼、测试楼、地调楼、探工楼、综合教学楼、综合办公楼、图书馆、南翼楼、科研楼、逸夫楼、地质博物馆等。
学生宿舍主要包括:学9楼、学10楼、学14楼、学15楼、学16楼、学17楼、学18楼、学19楼
学校建有50000平米田径赛场,设有容纳上千人的看台,1个攀岩壁,1个标准跑道、2个足球场、9个标准篮球场、2个羽毛球场和1个网球场。
体育馆由游泳馆、篮球馆、室内攀岩壁、文体中心、地下健身用房等几个部分组成。
国际会议中心建筑面积达2.7万平方米,建有主办大型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的现代设施,拥有369间风格别致的客房。
学校餐饮设施主要包括餐饮中心、教工餐厅和清真餐厅。
序号 | 科技平台名称 | 科技平台性质 | 批准时间 |
---|---|---|---|
1 | 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2005年 |
2 | 国家岩矿化石标本资源共享平台 |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平台) | 2019年 |
3 | 地下水循环与环境演化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2011年 |
4 | 海相储层演化与油气富集机理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2007年 |
5 |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2003年 |
6 | 深部地质钻探技术 | 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 2012年 |
7 | 页岩气资源战略评价 | 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 2012年 |
8 |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共建) | 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 2012年 |
9 | 土地整治(共建) | 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 2007年 |
10 | 非常规天然气能源地质评价与开发工程 |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 2012年 |
11 | 水资源与环境工程 |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 2005年 |
12 | 国土资源信息研究开发 |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 2005年 |
13 | 非金属矿物与固废资源材料化利用 |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 2014年 |
14 | 深部地质钻探装备与机具关键技术 | 科技部国际合作基地 | 2013年 |
15 | 金属矿产勘查与评价 |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 2013年 |
16 | 矿区生态修复 | 自然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 2018年 |
17 | 自然资源大数据(共建) | 自然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 2018年 |
18 | 地质遗迹研究中心 | 校级研究中心 | 2016年 |
19 | 地质微生物与生物地球化学研究中心 | 校级研究中心 | 2018年 |
20 | 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 | 校级研究中心 | 2018年 |
年份 | 省市 | 类型 | 科类 | 计划数 |
---|---|---|---|---|
2023 | 北京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84 |
年份 | 省市 | 专业 | 类型 | 科类 | 计划数 | 选考科目 |
---|---|---|---|---|---|---|
2023 | 北京 | 地质学(理科基地班)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地质学类(地质地矿类)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9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地质工程(工科基地班)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地质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土木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安全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材料类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4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电子信息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地理信息科学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3 | 物理,地理(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软件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人工智能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环境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环境生态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地质类(能源类)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工商管理类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经济学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法学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不提科目要求 |
2023 | 北京 | 英语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不提科目要求 |
2023 | 北京 | 翻译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不提科目要求 |
2023 | 北京 |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4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地球物理学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勘查技术与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智能地球探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海洋科学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海洋资源与环境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土地资源管理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3 | 不提科目要求 |
2023 | 北京 | 测绘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土地整治工程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遥感科学与技术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1 | 不提科目要求 |
2023 | 北京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2023 | 北京 | 数据计算及应用 | 普通考生 | 综合改革 | 2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备注:计划信息以各省考试院发布为准)
年份 | 省市 | 科类 | 类型 | 最低分 | 最低分排名 | 平均分 | 最高分 | 控制线 | 专业组 |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587 | 12792 | 602.22 | 622 | 527 | --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608 | 8860 | 612 | 617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598 | 10699 | 607 | 620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587 | 12792 | 594 | 622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619 | 7037 | 620 | 620 | 527 | 物理+地理 |
年份 | 省市 | 科类 | 类型 | 专业 | 最低分 | 最低分排名 | 平均分 | 最高分 | 控制线 | 专业组 |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英语 | 608 | 8860 | 608.67 | 610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翻译 | 609 | 8692 | 609 | 609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土地资源管理 | 610 | 8522 | 611.67 | 615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法学 | 612 | 8147 | 614.5 | 617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 | 616 | 7542 | 616 | 616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测绘工程 | 598 | 10699 | 599.5 | 601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智能地球探测 | 598 | 10699 | 599 | 600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599 | 10508 | 602.5 | 606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数据计算及应用 | 599 | 10508 | 601.5 | 604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球物理学 | 599 | 10508 | 601.5 | 604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600 | 10348 | 601 | 602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工商管理类 | 603 | 9765 | 604 | 605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604 | 9574 | 606.5 | 609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经济学 | 606 | 9197 | 607.67 | 610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606 | 9197 | 606.5 | 607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606 | 9197 | 606 | 606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勘查技术与工程 | 606 | 9197 | 606 | 606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土地整治工程 | 607 | 9032 | 607 | 607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607 | 9032 | 607 | 607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人工智能 | 608 | 8860 | 608.5 | 609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电子信息工程 | 611 | 8329 | 611.5 | 612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软件工程 | 612 | 8147 | 613.5 | 615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615 | 7700 | 617.5 | 620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 617 | 7361 | 617 | 617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遥感科学与技术 | 618 | 7202 | 618 | 618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质学类 | 587 | 12792 | 593.11 | 607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材料类 | 588 | 12618 | 589.5 | 591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589 | 12440 | 598.5 | 608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海洋科学 | 589 | 12440 | 590 | 591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土木工程 | 589 | 12440 | 589.5 | 590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海洋资源与环境 | 589 | 12440 | 589 | 589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环境生态工程 | 589 | 12440 | 589 | 589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 | 590 | 12247 | 597.5 | 604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质类 | 590 | 12247 | 590 | 590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安全工程 | 590 | 12247 | 590 | 590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环境工程 | 591 | 12047 | 594 | 597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 591 | 12047 | 591 | 591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质工程 | 591 | 12047 | 591 | 591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质工程(工科基地班) | 594 | 11476 | 594.5 | 595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质学(理科基地班) | 618 | 7202 | 620 | 622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理信息科学 | 619 | 7037 | 619.67 | 620 | 527 | 物理+地理 |
年份 | 省市 | 科类 | 类型 | 最低分 | 最低分排名 | 平均分 | 最高分 | 控制线 | 专业组 |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587 | 12792 | 602.22 | 622 | 527 | --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608 | 8860 | 612 | 617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598 | 10699 | 607 | 620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587 | 12792 | 594 | 622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619 | 7037 | 620 | 620 | 527 | 物理+地理 |
年份 | 省市 | 科类 | 类型 | 专业 | 最低分 | 最低分排名 | 平均分 | 最高分 | 控制线 | 专业组 |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英语 | 608 | 8860 | 608.67 | 610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翻译 | 609 | 8692 | 609 | 609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土地资源管理 | 610 | 8522 | 611.67 | 615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法学 | 612 | 8147 | 614.5 | 617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 | 616 | 7542 | 616 | 616 | 527 | 不限选考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测绘工程 | 598 | 10699 | 599.5 | 601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智能地球探测 | 598 | 10699 | 599 | 600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599 | 10508 | 602.5 | 606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数据计算及应用 | 599 | 10508 | 601.5 | 604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球物理学 | 599 | 10508 | 601.5 | 604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600 | 10348 | 601 | 602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工商管理类 | 603 | 9765 | 604 | 605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604 | 9574 | 606.5 | 609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经济学 | 606 | 9197 | 607.67 | 610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606 | 9197 | 606.5 | 607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606 | 9197 | 606 | 606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勘查技术与工程 | 606 | 9197 | 606 | 606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土地整治工程 | 607 | 9032 | 607 | 607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607 | 9032 | 607 | 607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人工智能 | 608 | 8860 | 608.5 | 609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电子信息工程 | 611 | 8329 | 611.5 | 612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软件工程 | 612 | 8147 | 613.5 | 615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615 | 7700 | 617.5 | 620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 617 | 7361 | 617 | 617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遥感科学与技术 | 618 | 7202 | 618 | 618 | 527 | 物理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质学类 | 587 | 12792 | 593.11 | 607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材料类 | 588 | 12618 | 589.5 | 591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589 | 12440 | 598.5 | 608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海洋科学 | 589 | 12440 | 590 | 591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土木工程 | 589 | 12440 | 589.5 | 590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海洋资源与环境 | 589 | 12440 | 589 | 589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环境生态工程 | 589 | 12440 | 589 | 589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 | 590 | 12247 | 597.5 | 604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质类 | 590 | 12247 | 590 | 590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安全工程 | 590 | 12247 | 590 | 590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环境工程 | 591 | 12047 | 594 | 597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 591 | 12047 | 591 | 591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质工程 | 591 | 12047 | 591 | 591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质工程(工科基地班) | 594 | 11476 | 594.5 | 595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质学(理科基地班) | 618 | 7202 | 620 | 622 | 527 | 物理+化学 |
2023 | 北京 | 综合改革 | 普通考生 | 地理信息科学 | 619 | 7037 | 619.67 | 620 | 527 | 物理+地理 |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考点(1165)网上确认公告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考点(考点代码1165,以下简称“1165考点”)的考生必须进行网上确认。考生不必到现场进行材料审核,考生须按网上确认要求按时上传各类审核材料(若不符合要求,则须按时重传),待报名系统提示确认成功,则网上确认流程完成。
考生可使用电脑或手机(建议考生使用手机)进入网上确认系统。网上确认系统网址:yz.chsi.com.cn/wsqr/stu/,或者使用手机浏览器二维码扫描功能扫描以下二维码登录。
考生凭研招网(网址:http://yz.chsi.com)报名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按流程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确认前后务必关注研招网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招生栏下的相关通知。因未及时关注通知而造成的问题,由考生个人自负。未在规定时间确认网报信息的考生,报名无效。
一、考点(1165)接收考生条件要求
选择1165考点的考生,须满足《北京市报考点选择规定》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报考点相应要求。以下考生必须选择中国地质大学(北京)(1165)作为报考点。
(一)报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11415)的北京地区考生(不含推免生);
(二)报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11415)的单独考试考生;
(三)报考中国地质科学院(82501)的北京地区考生;
(四)京内报考所属省(市)为河北的招生单位(不含报考军事院校;不含管理类、法硕联考和“业务课2”科目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考试科目代码第1位为“5”的考生)的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院校未设立报考点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五)报考京外招生单位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应届毕业考生(不含报考专业应试考试科目“业务课2”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考试科目代码第1位为“5”的考生)。
二、网上确认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确认流程
登录网站→→阅读材料→→上传材料→→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完成确认
(二)时间安排
1.第一次上传材料:
2023年11月2日8:30---11月5日上午11:00。
2.重传材料(材料不合格者):
2023年11月4日8:30---11月5日下午17:00。
3.网上审核:
2023年11月3日下午15:30---11月5日下午17:00。
考生在确认系统初次提交材料后,将于11月5日12:00点前收到审核结果,请及时关注确认系统中对审核结果的反馈提示。提示“审核通过”的考生,请认真准备参加考试;凡是提示“审核不通过”的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11月5日17:00点之前)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或者补充仍然不符合要求者,则无法完成网上确认,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网上提交材料
1.本人照片
本人照片示例
(1)本人近三个月内正面、免冠、无妆、彩色电子证件照(白色背景,用于准考证照片,若被录取还将用于录取通知书和校内一卡通照片等);
(2)仅支持jpg或jpeg格式,建议大小不超过10M,宽高比例3:4;
(3)坐姿端正,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头部和肩部要端正且不能过大或过小,需占整个照片的比例为2/3;
(4)请不要化妆,不得佩戴眼镜、隐形眼镜、美瞳拍照;
(5)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能发光,无高光、光斑,无阴影、红眼等;
(6)头发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要露出五官;
(7)能如实地反映本人近期相貌,照片内容要求真实有效,不得做任何修改(未经过PS等照片编辑软件处理,不得用照片翻拍);
(8)请务必谨慎上传符合上述全部要求的照片,否则会影响审核结果。
2.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
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示例
(1)拍摄时将持证的手臂和上半身整个拍进照片,头部和肩部要端正,头发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要露出五官;
(2)仅支持jpg或jpeg格式,建议大小不超过10M;
(3)确保身份证上的所有信息清晰可见、完整(没有被遮挡或者被手指捏住);
(4)能如实地反映本人近期相貌,照片内容要求真实有效,不得做任何修改(未经过PS等照片编辑软件处理);
(5)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能发光,无高光、光斑,无阴影、红眼等;
(6)请不要化妆,不得佩戴眼镜、隐形眼镜、美瞳拍照;
(7)请务必谨慎上传符合上述全部要求的照片,否则会影响审核。
*以上1-2项所有考生均须上传,以下3-8项考生根据自身类型上传。
3、应届生、往届生相关材料:(系统比对通过的考生可不上传)
应届生:上传每学期均注册的学生证原件扫描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往届生: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
(2)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地区的考生,须上传户口本首页(公安部门盖章页)及本人信息页扫描件(集体户口提供首页及个人单页,首页须有户口单位盖章),也可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扫描件;
(3)非京籍考生,提交2023年(1月至9月)在京连续缴纳6个月及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记录证明扫描件。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上传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扫描件。
5、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上传《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资格确认表》原件扫描件。
6、在校研究生,须提供由研究生就读单位培养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7、京内在读二学位考生,以“非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报考,填报考生来源信息时选择“其他人员”,考生须上传的材料包括在读二学位每学期均注册的学生证原件扫描件及所在校同意报考相关材料。
8、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获得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原件扫描件,认证报告上的12位在线验证码或7位认证编号必须清晰完整。
9、网报时身份证人脸核验不通过,须上传身份证人像面和国徽面,分正、反面两张上传,请确保身份证边框完整,字迹清晰,亮度均匀。要求为jpg格式。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须提交学历(学籍)电子备案注册表或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原件扫描件(认证办法见附件1));
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导致的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上传具有更改记录的户口本(簿)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的原件扫描件。
网报时未通过学籍校验,但2024年新生入学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或网络教育考生,须提供由颁发毕业证书的教育机构或高校出具的成绩单(盖章)原件照片。
相关证明必须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确认、考试和录取资格。请务必谨慎上传符合上述全部要求的图片,否则会影响审核,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0、特别提醒
(1)证件扫描件要按照上述要求上传,严禁对照片进行修图;
(2)注意身份证应该在有效期内;
(3)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完毕,并及时注意查看审核结果。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考生报名期间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二)进行网上确认并被审核通过的考生,若被招生单位准考,则可以在2023年12月23日前十日左右,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yz.chsi.com.cn/),下载《准考证》并打印在A4幅面白纸上。《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寄发纸质准考证。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五、诚信考试提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节选):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节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三)根据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中“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名信息网上确认阶段,对违法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我报考点将依据其提供的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10-82322323 (9:00-11:30 ,14:30-17:30)
咨询邮件:yzb@cugb.edu.cn (24小时接收邮件)
附件1: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办法
附件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办法
一、学历(毕业)证书认证
1、2001年后的毕业证书,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研招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查询,将网上查询到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出来即可。
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
2、2001年以前的毕业证书或其他网上无法在线查询的证书,须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公地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由该机构出具书面认证报告。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大钟寺中坤国际广场E座627室(自E座最南侧的入口进入大堂后右转乘电梯至6层,出电梯后左转直行。)
邮政编码:100098
客服热线:010-82199588;客服传真:010-80115555转475249 或 010-62160938
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
普通认证一般 20 个工作日内,加急认证一般3 个工作日内出结果。
二、硕士学位证书认证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不接受当面申请,只能网上申请。
网址:http://cqv.chinadegrees.cn/cn/
认证咨询电话:010-82379480
三、国外(境外)学位证书认证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 6层
联系电话:010-62677800
附件2: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为确保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现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考风考纪教育公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文明应试,公平竞争,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考生保证树立诚信考试观念,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三、不寻求“枪手”替考,也不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不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遵守考试规定,不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和传呼机、对讲机、耳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手表、手镯、项链等金属或含金属物品带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在试卷上作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标记、故意填错身份信息、销毁考试资料;不带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等;不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尊重监考,不抢答或拖延考试时间。
五、如有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选)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11月28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雄安校区正式开工建设。北京校区和雄安校区“一校两区、协同发展”,迎来新起点,迈向新征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河北省委、雄安新区统一部署,首批疏解高校雄安校区集中举行开工动员活动。今天上午,我校雄安校区开工动员活动在雄安校区规划地举行,党委书记雷涯邻出席并讲话,全体在校校领导出席。
雷涯邻指出,建设雄安校区是地大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进在京高校非首都功能向雄安新区疏解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区域高等教育布局,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重要部署;同时也是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的重要内容。亲身参与到建设雄安新区这一“千年大计、国家大事”中,地大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要求,立足学校办学特色,科学谋划北京、雄安两校区统筹发展,努力为教育强国建设、雄安新区发展贡献地大力量。
就进一步做好雄安校区建设,雷涯邻强调,一是要抓好地大雄安校区工程建设,在雄安安家。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工程质量、廉政建设“双安全”意识,把高目标立起来、把高标准建起来。以起跑就是冲刺的状态,主动协调上级部门、学校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合作单位,按时序进度扎实推进新校区建设,走好高校在雄安建设校区的“第一方阵”。二是要瞄准加快建成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目标,在雄安立业。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北京、雄安两校区建设,逐步构建联动融合、协同互补的“一校两区”大发展格局,着力将雄安校区打造成为地球系统科学及新兴交叉学科融合创新研发人才培养基地、国际地学前沿科技中心,为加快实现建设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目标筑牢根基,以更大作为更好服务教育强国建设。三是要积极服务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在雄安建功。把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学校在地质、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特色优势,对标世界一流、立足京津冀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产教深度合作,为雄安发展注入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强心针”,为擦亮雄安新区智能、绿色、创新的亮丽名片贡献地大力量。
雷涯邻表示,短短6年时间,我们共同见证了雄安新区从无到有、从蓝图到实景的“拔节生长”,此刻也更加期待着首批疏解四所高校新校区的“拔地而起”。站在新的起点,地大将充分用好雄安新区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资源优势,以只争朝夕的干劲、克难奋进的姿态,扎实推进雄安校区建设,力争早日入住“新家”!
全体出席活动的校领导,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代表,参建单位代表共同为雄安新校区建设项目培土动工。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学院主要负责人,参建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120余人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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